关于公布调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80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文 号 | 陶政办发〔2025〕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公布调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阿克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要求,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管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县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今后,将通过动态管理、备案审查、协调机制等方式,确保垂管单位文件的合法性和与地方政策的协调性,对不涉及地方事务的单位无需列入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阿克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陶政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阿克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阿克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3.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图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阿克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2个)
1.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2.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阿克陶县数字化发展局、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2个)
3.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阿克陶县教育局
5.阿克陶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6.阿克陶县公安局
7.阿克陶县民政局
8.阿克陶县司法局
9.阿克陶县财政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阿克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12.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3.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14.阿克陶县水利局
15.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16.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17.阿克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8.阿克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阿克陶县应急管理局
20.阿克陶县外事办公室
21.阿克陶县审计局
22.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阿克陶县统计局
24.阿克陶县医疗保障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12个)
25.阿克陶县阿克陶镇人民政府
26.阿克陶县玉麦镇人民政府
27.阿克陶县皮拉勒乡人民政府
28.阿克陶县巴仁乡人民政府
29.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人民政府
30.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人民政府
31.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人民政府
32.阿克陶县布伦口乡人民政府
33.阿克陶县木吉乡人民政府
34.阿克陶县克孜勒陶镇人民政府
35.阿克陶县恰尔隆镇人民政府
36.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民族乡人民政府
附件2
阿克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见及《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阿克陶县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民主、科学、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体现精简、效能、便民的要求。
二、制定主体与权限
制定主体: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权限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在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立项
需求调研: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需求调研,梳理需要制定的文件清单。
立项申请∶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项申请,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等。
立项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起草
起草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申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也
可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组织起草。
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征求意见: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说明理由。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
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审核
内部审核: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一般自收到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内;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审查结束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结果处理: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六、决定与公布
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签署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审议通过后,由
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后起30日后施行;但是,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方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备案与清理
备案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司法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审查: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司法行政部门。
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阿克陶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