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陶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457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
| 文 号 | 陶政办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克陶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阿克陶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阿克陶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阿克陶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为和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工程效益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阿克陶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产权、责任及管护主体
第三条阿克陶县农村供水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阿克陶县农村供水工作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水利局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并将农村供水政府主体责任延伸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单个村落供水工程延伸至村委会,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延伸至供水水厂,确保每一处农村供水工程有人管。按照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内容。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入户管道、入户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承担,其他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
第五条县水利局是本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研究制订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指导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经营管理、维修养护等行为;指导、监督供水单位开展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
(二)县财政局:结合财力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运行管理维护资金,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县国资委:对所有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进行监管。
(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督、督促行业部门完成检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工作,并办理供水厂(站)卫生许可证,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五)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负责对已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开展水源水质监测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用地,并依法严格管控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农村供水水源地植被保护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中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处置方面给予相应指导。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农村供水水价的监督和水表计量设备监督管理。
(十)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克州阿克陶县分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阿克陶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对农村供水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阿克陶水投公司:负责为用水户提供“水质、水量、供水保证率、用水方便程度”符合国家饮水安全指标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六条县水利局、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村供水单位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及自治区、自治州、县级农村供水安全投诉、监督、运行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对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七条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水利局及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和村民作用,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自动化监控等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统筹谋划将县城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九条县水利局会同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域农村供水状况普查,编制农村供水规划,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的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管理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
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阿克陶县税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克州阿克陶县分公司要落实好用地、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的全部资产为国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或转让。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
第十四条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保护职责,对农村供水工程应当设立界桩、围栏、公告牌,对取水明渠加装盖板等保护措施,并定期巡查。
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供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供水工程保护方案;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补偿。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益区乡(镇)、行政村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分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县水利局、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检测、评估阿克陶县农村供水水源、出厂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县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并向县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检测结果;发现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因地震等突发事件引起供水水质暂时无法达到有关水质标准时,县水利局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措施改善水质或者实行应急供水。
第二十条县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水利局报告。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管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一)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定期巡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
(五)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接受县水利局、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制定或者调整农村供水水价,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公示供水价格。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鼓励使用县水利局制定的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管护入户水表、入户管道、水表井、闸阀井、刷卡机箱(水表井至到户供水设施)等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因用水户管护不到位导致水表冻裂或计费不准确、人为破坏等行为造成的供水设施损毁维修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水利局牵头编制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县水利局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定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件,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第二十七条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资金,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未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的;
(四)发生供水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者不配合实施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供水,是指在县城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二)用水户,是指由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农村居民、村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单位、乡(镇)政府机关、乡(镇)各类办公室、中心、农村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卫生院、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用水主体。
(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是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阿克陶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