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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1823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名        称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04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2年2月2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八条: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活动。
3.责令有违反节能监督检查行为的公共机构限期整改。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2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
2.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反食品浪费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法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将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追究。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配置、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法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将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追究。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公共机构节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奖励工作。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奖励而未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奖励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地州市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负责地州市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接上页)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2年2月2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开批评,并建议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设施和设备,造成能源浪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未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的; (六)未有效落实节能整改意见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地州市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负责地州市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行政确认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66号)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办公用房权属核查登记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自治区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移交《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将权属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购置或置换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原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核实审定,办理权属备案手续。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权属登记工作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权属登记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确认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对不符合确认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认定的情形;
4.在认定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认定过程中收取贿赂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第二款: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2年2月2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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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3.管理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
4.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5.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
6.要求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作出说明;
7.指导监督公共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指导监督责任:
8.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5号)
第五条第一款: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第四款: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第一款: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公务用车控购管理,严禁无编制或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制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制度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本级党政机关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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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备案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2.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备案;
3.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4.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采购;
5.加强公务用车控购管理;
6.规范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制度;
7.根据用车单位申请提出公务用车具体处置方案;
8.监督指导本级党政机关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9.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法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66号)
第四条第二款: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配置、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的建设、使用、处置等履行监管审核职责。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可采用建设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第二款: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地(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置换旧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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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办公用房配置管理、使用、维修、处置管理等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88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法﹝2024﹞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党政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完善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承担来州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4﹞7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1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
第六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和具体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组织开展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处置权限由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

阿克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与财政部门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2.建立自治州本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组织开展共享共用工作。 3.严格履行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

【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说明原因,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2.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3.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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