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阿克陶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857 | 主题分类 | 标准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 文 号 | 陶发改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发改委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发改委 |
阿克陶县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克陶县实际,制定阿克陶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价格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就调整阿克陶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公告》(2019年 第238号)文件,将阿克陶县前期物业服务价格分为四个等级,做到服务与价格相匹配,提高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收费标准如下: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1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3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6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1.9元/月/平方米。
阿克陶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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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级 |
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元/月/㎡) |
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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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0.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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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6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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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7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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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0.8 |
1.9 |
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具体浮动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不得浮动。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四)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五)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储藏室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面积,但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六)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代收代缴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收费。
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或设备产权人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二、执行时间
1.本通知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表述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陶发改字[2018]117号)同时废止。
2.本通知由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