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07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 文 号 | 陶发改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县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克陶县实际,制定《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陶县公安局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等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停车服务费的定价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县域内农村道路路面停车场所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城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标准,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停车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所辖区域内停车服务费管理细则和停车服务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调控本地停车服务费价格。
第六条停车服务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使市场在停车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二)坚持改革创新,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建设;
(三)坚持资源共享,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
(四)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体现公益性、非盈利性并保持相对稳定:
1.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并根据所在区域内停车服务供需情况、停车服务规模等,协商确定停车服务费标准。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停车服务费执行所在区域内政府指导价。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按区域分类差别化供给原则,合理规划停车设施建设规模,按照人流和机动车密集程度划分为两类:
一类地段:阿克陶县城内,以自然资源局城市建城区为准,东至迎宾路,西至团结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库山河天鹅桥。二类地段:城市建城区外区域。
第九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差别化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区公共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一类地段中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二类地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
(二)迎宾路大型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大型车1小时内免费停车,超过1小时按5元/辆/小时收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
(三)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新能源车停车1小时之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参照同等地段中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执行。一类地段超过1小时后,首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费,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二类地段超过1小时后,首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费,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
(四)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就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纸质或电子收费票据(非挂号单)或住院期间押金票据,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时长(含免费时长或累计时长为4小时)的停车费,超过4小时后,首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费,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
(五)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场地占用费。住宅小区地面停车30元/辆/月。临时停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8元/辆。
我县大部分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配置未达到1:1比例,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要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或道路停车。因此,这类停车收费项目是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原则上30%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报酬,70%归业主所有用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保养等。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年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次年1月15日之前),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2.车位租赁费。物业小区配套建设(以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为准)的地下停车库(位)130元/辆/月(含车库公共照明等管理费)。开发商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优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
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结合地下停车位硬件设施的优、良、差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地下车位租赁费标准。
3.停车服务费:购买车库、车位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30元/车/月。
以上停放服务收费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以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5%,具体浮动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得浮动。
使用车位的业主只需交纳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物业企业不得重复收取。
第十条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一天)、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专用停车场在能够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或每小时)为主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四)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落实免费政策,电子计时设施系统内输入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牌特征数据库,自动识别抬杆进入和放行。停车场应预留警铃或专职管理人员电话,对无法自动识别的免费车辆,由管理人员现场或摄像头查验放行并登记记录等。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县、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中心、政务大厅的配套停车场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按照本细则地段分类收费标准进行计时收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鼓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依法扣留或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实施扣留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者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停放者承担。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申请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履行申请手续,详见附表二:
(一)停车服务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含数量及清晰度),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公安和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资质证明;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
第十九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按照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定期发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定价形式确认、收费标准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手续,向当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提高公共安全意识,正确引导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要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黑字)停车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停车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应在政府网站公开上述信息和相关收支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做好收费公示和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阿克陶县迎宾大道大型停车场及城区公共停车场暂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陶发改字[2021]214号)、《关于制定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陶发改字[2015]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3.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附件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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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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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段停车场 |
00:00-23:59 |
中小型车 |
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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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段停车场 |
00:00-23:59 |
中小型车 |
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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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停车场 |
00:00-23:59 |
大型车 |
1小时内免费停车,超过1小时5元/辆/小时,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 |
注:1.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新能源车停车1小时之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参照同等地段中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2.就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纸质或电子收费票据(非挂号单)或住院期间押金票据,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时长(含免费时长或累计时长为4小时)的停车费,超过4小时后,首小时按2元/车/小时收费,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
附件2
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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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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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经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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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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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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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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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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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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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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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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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情况 |
停车场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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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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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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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地段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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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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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成本测算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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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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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数量 个, 人看守,计时设施 台,充电桩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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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县住建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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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或办事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执法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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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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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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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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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运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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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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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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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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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方式: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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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分类 |
收费时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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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及其他事项: |
1.大型车和新能源车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含1小时);其他车辆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2.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3.就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纸质或电子收费票据(非挂号单)或住院期间押金票据,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时长(含免费时长或累计时为4小时)的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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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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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
12315 |
故障处理咨询电话: |
经营者座机和手机、必须能打通且能在5-10分钟内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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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相关行业部门和住建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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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黄底黑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