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07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12:25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12:08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近日,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阿克陶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陶发改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我县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县尚未制定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已不符合当前发展形势和政策,随着私家车车辆越来越多,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日趋显现。一些老旧小区未规划专门停车位,车辆乱停乱放,拥挤不堪,导致挤占绿化带,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消防、救护车辆的进出,安全隐患严重;一些新建小区虽然配套建设了停车设施,规划了停车位,但由于尚未制定相应的价格,不利于停车服务设施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
我县现行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于2021年4月参照自治州《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克发改法字〔2017〕449号)制定,收费标准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文件精神不一致,且《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克发改法字〔2017〕449号)文件已废止,不能继续使用。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规定。
四、重要举措
阿克陶县发改委经过成本测算、召开听证会,牵头启动起草工作,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意见,修改完善,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印发《实施细则》。
五、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现实管理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放管结合、细化程序、高效透明”的原则,明确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完善服务管理措施:
一是明确划分地段。按照人流和机动车密集程度划分为两类,一类地段:阿克陶县城内,以自然资源局城市建城区为准,东至迎宾路,西至团结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库山河天鹅桥。二类地段:城市建城区外区域。
二是按区域制定收费标准:一类地段中小型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二类地段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辆。
三是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新能源车停车1小时之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参照同等地段中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是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就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纸质或电子收费票据(非挂号单)或住院期间押金票据,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时长(含免费时长或累计时长为4小时)的停车费,超过4小时后,首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费,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辆。
五是根据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区分场地占用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标准。1.场地占用费。住宅小区地面停车30元/辆/月。临时停车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每车收费2元,以后每车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8元/辆。2.车位租赁费。物业小区配套建设(以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为准)的地下停车库(位)130元/辆/月(含车库公共照明等管理费)。3.停车服务费:30元/辆/月。使用车位的业主只需交纳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物业企业不得重复收取。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未召开之前的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租赁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基准价130元/辆/月,根据地下停车位硬件设施的优、良、差等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15%)。
六是完善分类定价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限定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七是规范明码标价内容。《实施细则》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车位数、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费事项、举报投诉、故障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改、公安、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九是明确执行时间。《实施细则》自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关于阿克陶县迎宾大道大型停车场及城区公共停车场暂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陶发改字[2021]214号)、《关于制定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陶发改字[2015]96号)同时废止。
六、各部门职责及政策咨询电话
1.发改委负责价格制定政策解读,通过政府网、广播等向群众做好价格调整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针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执行标准解答群众来信来访。
2.住建局负责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管理。城建科具体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停车场备案、管理和侵害城市道路、绿化行为查处工作,人防办具体负责防空地下室相关工作。各科室根据具体工作解答群众来信来访。
3.自然资源局负责停车场的规划,配合业主查询物业区域车库、车位产权,负责地下停车场是否计入容积率相关问题答疑。
4.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县域内农村道路路面停车场所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张兆峰5722142
5.阿克陶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节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乱收费的监管执法。
1.政策解读单位: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政策解读人:唐云梅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1525
2.政策解读单位: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人防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解读人:张培军、倪先勇、柳荣川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2580;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204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政策解读单位: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空间规划修复中心)
政策解读人:田健、派孜拉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5606
4.政策解读单位: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政策解读人:张兆峰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2142
5.政策咨询单位:阿克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政策咨询人:沈鑫道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55103
6.政策咨询单位: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人:颜飞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2144
线上咨询渠道平台:无
线下咨询窗口:阿克陶县发展大厦9楼(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