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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克陶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0965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调整阿克陶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政策解读
主  题  词 物业公开服务费 成文日期 2025-06-10 12:39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5-06-11 12:38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发改委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发改委

近日,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阿克陶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通知》(发改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我县物业服务企业抓好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解决物业服务收费不够合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二是理顺收费结构、规范收费行为。我县现行物业服务费于2018年根据自治州《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克发改法字〔2017〕449号)文件结合我县小区物业服务制定,2018年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单一,个别提供二级服务的物业企业参照州发改委2017年文件执行,且州发改委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文件已废止。

综上,阿克陶县发改委经过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牵头启动起草工作,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意见,修改完善,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印发《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明确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标准。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1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3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6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1.9元/月/平方米。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具体浮动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不得浮动。

(二)明确执收范围。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三)明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四)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面积。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储藏室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面积,但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五)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交付主体及交付时间。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

(六)明确执行时间。《通知》自6月26日起实施,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表述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陶发改字[2018]11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单位: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解读人:唐云梅

政策咨询电话:0908-57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