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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准入标准及租金标准公示

索  引  号 ATK016-2020-00003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准入标准及租金标准公示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公共 租赁 住房 廉租房 准入 标准 租金 成文日期 2020-09-07 00:00
文        号 陶住办〔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9-08 22:34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率,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现结合我县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准入条件标准及租金标准公示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不是户主也可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城区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家庭成员里有3年以上工作的公职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根据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予以受理。

单身人士(指未婚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2、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或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3、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城区内无房产租房居住、无政策性住房的,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在本地区无住房的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外来阿克陶县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或租房居住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家庭成员中名下均无自有房产,长期租房居住;

2、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

3、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不超过5万元的车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包括新就业不超过3年国家公职人员,单位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出具证明文件):

1、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借调或抽调手续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入住时间不得超过3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包括阿克陶县各乡镇场农业户籍或城市户籍的,在县城内打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县外、疆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2、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指国家企业签订的及私人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

3、县外、疆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及租赁门面房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从2020年9月15日起,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其中:低收入(含低保)家庭收入准入线3400元/年/人、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准入线4000元/年/人,新就业人员准入线6000元/年/人,可纳入公共租赁房(含廉租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赁租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收取,低保家庭或有残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其他超出准入条件人员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阿克陶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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