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店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鸡肉案
索 引 号 | AKT019-2021-00000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经营 检疫 | 成文日期 | 2021-01-09 00:00 |
文 号 | 陶农(动监)罚〔2020〕8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13:35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农(动监)罚〔2020〕8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米吉提,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的店主。
当事人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2020年12月2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全县肉食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在农贸市场阿克陶县吐拉甫家禽店发现120公斤鸡肉上没有检疫印章,店主主吐拉甫·亚生现场出示的检疫合格证明是喀什的,目的地不是阿克陶县,随后将线索移交给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拍摄了照片取证,对涉案鸡肉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对店主主吐拉甫·亚生进行谈话了解情况。经调查,阿克陶县吐拉甫家禽店的鸡肉是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店主米吉提·玉素甫从喀什购进150公斤三黄鸡肉,执法人员到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店现场检查,该店已销售15公斤鸡肉,执法人员对其余15公斤涉案鸡肉进行了拍摄了照片取证并予以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店主米吉提·玉素甫进行谈话了解情况。之后执法人员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经讨论研究,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实,原汁原味汤鸡店主米吉提·玉素甫于2020年12月9日从喀什购进150公斤鸡肉,其中120公斤鸡肉放在农贸市场吐拉甫家禽店,其余30公斤鸡肉在原汁原味汤鸡店销售。米吉提·玉素甫出示的该批鸡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地是喀什市三运司菜市场,不是到阿克陶县,货主是阿依提拉,不是米吉提·玉素甫或吐拉甫·亚生,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盖有“限于喀什境内使用”印章,鸡肉上无检疫印章标识,综上因素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为无效检疫证明,该批鸡肉可认定为未经检疫动物产品。鸡肉在执法人员查获时出售15公斤,剩余鸡肉经现场称重为15公斤。涉案的15公斤鸡肉被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进行证据保存。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了原汁原味汤鸡店主米吉提·玉素甫,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原汁原味汤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法人米吉提·玉素甫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谈话笔录1份(共5页)、询问笔录1份(共6页),当事人米吉提·玉素甫违法事实保证书1份(共1页)、忏悔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涉案鸡肉的来源、数量、价格;
4、证据登记保存涉案鸡肉15公斤(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鸡肉的违法行为、数量和物证。
5、涉案照片五张,证明涉案未经检疫鸡肉的物证。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保存的15公斤鸡肉,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证实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经营未经检疫鸡肉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经营未经检疫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法对阿克陶县原汁原味汤鸡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经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因不具备补检条件,没收未经检疫的鸡肉15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罚款三百四十五元(鸡肉30公斤 ×23元/公斤 ×50%倍=345元)。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因不具备补检条件,没收未经检疫的鸡肉15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罚款三百四十五元(鸡肉30公斤 ×23元/公斤 ×50%倍=3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0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