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洪江·阿卜杜热依木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索 引 号 | AKT019-2021-00001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洪江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00:00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罚〔202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13:45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吐洪江,男,维吾尔族,1983年5月出生。
当事人吐洪江·阿卜杜热依木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2月27日13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在皮拉力乡10村路口的乡道发现吐洪江木驾驶牌照为新30-24895的拖拉机,经检查吐洪江无法出示拖拉机驾驶证,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吐洪江承认没有拖拉机驾驶证。执法人员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经讨论研究,决定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吐洪江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再次承认了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吐洪江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吐洪江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以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吐洪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吐洪江违法事实保证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本案案情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吐洪江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认错态度较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建议给予吐洪江予以罚款一百元比较合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吐洪江·阿卜杜热依木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以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案件处罚内容、理由与依据)。
依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即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立即停止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一百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 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1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