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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2-0139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 未按规定 备案 种子案 成文日期 2022-05-23 19:37
文        号 〔〕陶农(种子)罚[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5-29 19:2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阿***·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YM4B,住所:新疆阿克陶县***乡****村*组。

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3月28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时,对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向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阿***·乌**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店面、库房里发现新陆中37号棉花种子、郑单958玉米种子和一些西瓜蔬菜种子。上述种子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出种子备案证,其中新陆中37号棉花种子、郑单958玉米种子是阿克陶县不予推广的种子。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对涉案的上述种子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封存在现场,对现场拍照、录像、复印进货单据和证照取证。执法人员请示执法机关领导后,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29日,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阿***·卡**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

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商铺出租合同2份、法人阿***·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涉案照片5张,证明涉案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物证;

3、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退货单据复印件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解除(扣押)决定书1份、解除(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同时根据种子进货单据,其购进的种子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对当事人阿克陶县润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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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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