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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29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6-05 17:42
文        号 陶农(动监)罚〔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17:4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沙***·***,男、柯尔克孜族、1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653********,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户,住所:新疆阿克陶县**乡巴**村**组**号。

当事人沙***·***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8日18时40分,克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镇**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沙***·***在*****号楼前拐弯处路边上的小型货车(新PUN***)的车厢上卖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沙***·***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小型货车为当事人自用,车厢上有2只羊的肉和一块牛肉没有检疫标识(卡环),当事人沙***·***现场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在****新羊圈中私自屠宰了2只羊,牛肉是从县城农贸市场经营户艾**·****处批发的,是经过检疫的牛肉(后续提供相关证据),放在小型货车(新PUN***)的车厢上,在**镇**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对涉案的35.16公斤羊肉和10公斤牛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沙***·***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羊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9日下午当事人沙***·***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沙***·***承认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羊肉)的行为,但牛肉是从县城农贸市场经营户艾**·***处批发的,购买的是牛肋骨部位,没有检疫标识(卡环),是经过检疫的牛肉并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羊肉)的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经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农产品价格公示截屏图片1份,证明涉案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

4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动物产品(羊肉)的来源、数量、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5.牛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动物产品(牛肉)的来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涉案种子照片5张,现场视频1段,证明涉案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羊肉)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羊肉)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虽然在询问笔录中说屠宰的羊肉不是卖的,是自己吃的,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和其卖肉店经营者的身份可以确认其经营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成立。其经营的牛肉后续提供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是经过检疫的动物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沙***·***没有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承认违法行为,认错态度一般,其私自屠宰的羊一只是完整的还未销售,另外一只分割了,但无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根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一般处罚的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羊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即禁止经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

2.没收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肉35.16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处该批羊肉货值金额30%的罚款727.8元(35.16公斤×69元/公斤×3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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