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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57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文        号 陶农(大工机)简罚〔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8-04 19:4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13时32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阿克陶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联合在阿克陶县喀热开其克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在该乡4村5组农田路对当事人阿*****·**上道路驾驶的一台大型机械设备(轮式挖掘机)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调查。经检查,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驾驶证(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第四款(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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