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49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19:29 |
文 号 | 陶农(大工机)简罚〔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19:29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于2024 年3月6日 13时21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巴仁乡库洪其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村2组(项目部道路)对当事人阿不力米提·玉努斯上道路驾驶的一台黄颜色大型机械设备(挖掘机)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不力米提·玉努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驾驶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至。”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第四(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200元。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4 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