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204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13:22 |
| 文 号 | 陶农(兽药)罚〔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13:22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HXJA94W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玉麦镇阿勒吞其村3组6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吾斯曼江·阿里木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199109080810
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3日下午,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开展兽药店检查时,在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过期兽药。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吾斯曼江·阿里木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营业室柜台上摆放的兽用药“酚磺乙胺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6日(有效期2年),已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属于劣兽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购进“酚磺乙胺注射液”兽药10盒,目前库存2盒,2024年3月5日至今的兽药进销存台帐记录里有3次酚磺乙胺注射液共5盒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2盒“酚磺乙胺注射液”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6月6日,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吾斯曼江·阿里木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的劣兽药(过期兽药)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经查,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劣兽药(过期兽药)的名称、数量,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经营劣兽药的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吾斯曼江·阿里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涉案兽药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过期后的销售情况
6.2024年3月5日以来的兽药销货台帐1份,证明兽药过期后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
7.涉案照片7张,证明涉案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兽药)罚告[2024]3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本案的调查,造成过期兽药上架经营是自己疏忽大意,另外在2024年3月5日以来的兽药销售台账上有3次记录该种过期兽药(酚磺乙胺)的销售情况,共5盒,可确定违法所得,全部查处的劣兽药(过期兽药)货值金额只有31.6元,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收获园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盒劣兽药(酚磺乙胺);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63.2元(销售5盒25元+库存2盒6.6元的2倍)。共88.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