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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2053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7-04 17:42
文        号 陶农(大工机)罚〔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7-04 17:4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巴仁乡库洪其村库洪其路0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无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199506191717

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驾驶(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31日下午18点30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巴仁乡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巴仁乡库木村果园里正在操作的黄色大型工程机械(挖掘机)的操作人员阿布都热西提·亚森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之后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大型工程机械(挖掘机)未挂上牌照,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现场供不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证,当事人的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当事人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并录制视频为证。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对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3日上午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承认了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驾驶(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驾驶(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涉案照片4张,视频1段,证明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行为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大工机)告〔2024〕04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属于初次违法,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布都热西提·亚森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操作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款(一)“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或者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和第四款(四)第一项“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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