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211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18:06 |
| 文 号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18:06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于2024年9月2日18时5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皮拉勒乡13村2组乡村道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对当事人艾麦提·萨迪克上道路驾驶的牌照为新新31工05623的一台黄颜色大型机械设备(装载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艾麦提·萨迪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驾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至。”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200元。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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