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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204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6-14 13:13
文        号 陶农(肥料)罚〔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6-14 13:13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8D2HA3U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玉麦镇加依铁热克村英吉沙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帕提买克孜·吾买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70826

当事人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8日,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克州公安局食药环大队、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在阿克陶县玉麦镇的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现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扩科达拉牌复合微生物肥的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6789)号)不是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肥料登记证号的持有者是博州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批肥料涉嫌假冒肥料登记证号,为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后对库存的该批肥料359桶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原库房。同时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嫌案件农药产品、台账、当事人相关证件等拍照和视频取证。执法人员向博州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产品确认书,该公司回函证明这批复合微生物肥不是其公司生产,但肥料登记证号确实是其公司的,而且该公司也没有和其他公司及个人签订复合微生物肥登记证使用授权合同。根据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PDF,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博州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由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生产技术,技术人员入住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厂现场技术指导生产复合微生物肥。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又和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福斯塔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复合微生物肥生产授权协议,目前查封的复合微生物肥是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福斯塔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的,与该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9)准字(6789)号的持有者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经请示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经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5日,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批肥料359桶予以查封扣押在原库房。2024年4月12日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帕提买克孜·吾买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7月从莎车茂密农资超市购进新疆美丽扩科达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扩科达拉牌复合微生物肥825桶(其中75桶是赠品),每桶20公斤,共16.5吨,单价76元/公斤,货值共5.7万元,截至目前以每桶85-90元的价格销售466桶,剩余359桶,销售金额39915元。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2页),证明涉案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品牌、名称和重量、数量,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

3.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博州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确认情况说明1份、精河县金何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农业大学艾克拜尔·伊拉洪教授技术合作协议书1份(共7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肥料产品进行确认,厂家对涉案肥料产品非本公司的产品的确认;

4.在农查查查询肥料登记证号的截屏图片(共1页),证明涉案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的所有权;

5.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财务清单1份(共5页),证明涉案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品牌、名称和重量、数量,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

6.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扩科达拉牌复合微生物肥的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4份、退货发票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的数量、货值、销售数量、违法所得;

7.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涉案肥料产品的认可、涉案肥料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

8.当事人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法人代表帕提买克孜·吾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9.案件照片5张,证明涉案肥料产品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肥料告〔2024〕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要求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本人未进行申述申辩,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出的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为5.7万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销售466桶,销售金额39915元,违法所得39915元,数额较大,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新疆开地尔旦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违法所得的2.5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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