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27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12:20 |
| 文 号 | 陶农(兽药)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01 12:20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M188D4Y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人民东路44院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买提明·提来西
身份证件号码:65302*****50036
当事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15时4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线索对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苏来曼江·达吾提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兽药库房、兽药经营柜台上摆放的:(1.山西金馥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乃近注射液(兽用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41531152)、生产日期:2022年12月7日,有效期:2年,规格:10ml:3g,包装:10mlX5支/盒,数量90盒,已过有效期限。2.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利尔康牌3%外用过氧化氢消毒液,规格100ml,数量95瓶,不属于兽药。3.山西易多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注射液(兽用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41035098、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有效期:2年,规格:10ml:3g(相当于原生药5g),包装:10mlX5支/盒,13盒),已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90盒安乃近注射液、95瓶利尔康牌3%过氧化氢消毒液、13袋板蓝根注射液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月22日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明·提来西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违法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以1.2元/盒的单价购进板蓝根注射液20盒,以1.2元/盒的单价购进安乃近注射液100盒,以0.8元/盒的单价购进3%医用过氧化氢消毒液100瓶。至案发日,以1.5元/瓶的单价销售3%医用过氧化氢消毒液5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月以来的兽药销售台账查明,兽药板蓝根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在过期后未销售。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人用药、劣(过期兽药)的名称和重量、数量,及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买买提明·提来西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当事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2025年1月份以来的兽药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涉案人用药、兽药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及单价;
6.涉嫌案件照片9张,证明涉案人用药、劣(过期)兽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兽药)告[2025]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新疆肥之福来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经营的农药、人用药、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造成过期兽药上架经营的原因是自己疏忽大意,且兽药过期时间不长,为2个月,过期后未销售,没有造成的影响,可确定为无经营劣兽药的违法所得。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人用药、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95瓶3%医用过氧化氢消毒液、90盒安乃近注射液、13袋板蓝根注射液;
2.没收经营人用药的违法所得7.5元(5瓶×1.5元/瓶);
3.处经营人用药的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152元(95瓶×0.8元×2倍);
4.处经营劣(过期)兽药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247.2元(((13瓶×1.2元)+(90瓶×1.2元))×2倍)。
合计:四百四十七元五角(406.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