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27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2-03 12:33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简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2:33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月12日21时0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到阿克陶县阿克陶镇9村5组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里木江·艾力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阿里木江·艾力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和第十五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七)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200元。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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