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27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3-04 12:37 |
| 文 号 | 陶农(动监)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12:37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皮拉勒乡恰尔巴格村3组1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依力亚斯·阿布拉
身份证件号码:653******16123X
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2月28日下午,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开展畜禽屠宰检查时,在皮拉勒乡恰尔巴格村8组依力亚斯·阿布拉的院内发现依力亚斯·阿布拉及其兄弟正在进行家禽屠宰活动。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场正在使用专门的屠宰设备(脱毛机)屠宰鸽子,已屠宰的鸽子234只(清理完毕220只鸽子,14只鸽子已屠宰未脱毛),现场还有准备屠宰的活禽包括15羽鸽子、2羽鹅、9羽土鸡。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234只已屠宰的鸽子、15羽鸽子、2羽鹅、9羽土鸡及屠宰工具、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在自己家中屠宰的家禽数量较大,明显超出自食自宰的数量,其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经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2月29日,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事实,农业农村局委托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货值金额认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称重,对货值金额予以认证,货值金额认定为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七角(5188.7元)。至此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除个人自宰自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物品和设备的名称、数量,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违法事实、涉案畜禽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阿陶价认定认【2024】015号),证明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屠宰的畜禽的数量、价格;
6.涉案照片9张,证明涉案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场所和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罚告[2024]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本案的调查,其屠宰的家禽货值5188.7元,不足一万元,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依力亚斯·阿布拉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除个人自宰自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从轻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234只已屠宰的鸽子、15羽鸽子、2羽鹅、9羽土鸡、屠宰工具、设备);
2.处货值金额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七角(5188.7元)3倍的罚款一万五千五百六十六元一角(15566.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