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36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12:02 |
| 文 号 | 陶_农(动监)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12:02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220号3号楼1单元2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123******20005X
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2日上午,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线索举报,有人在阿克陶县绿草地屠宰场屠宰没有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的牛。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阿克陶县绿草地屠宰场,涉案牛已被屠宰,牛肉被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控制在阿克陶县绿草地屠宰场屠宰车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和调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头牛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于2025年3月2日早晨从疏勒县牙甫泉镇农民家中购买的牛拉到阿克陶县凯银屠宰场准备屠宰,凯银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因该头牛没有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拒绝当事人入场屠宰。当事人又将牛拉到阿克陶县绿草地屠宰场,因当时已过屠宰集中的时间,大门口没有人员检查,就直接将牛拉进屠宰车间进行屠宰,动监所人员接到线索到现场时,牛已屠宰并分割完。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屠宰后的分割成4块的牛肉(220.6公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库山河家禽屠宰点冷库。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3月6日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动物屠宰后的重量及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违法事实、涉案动物的来源、数量、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乃苏如拉·巴依江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农业农村局询价函及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回复函一份,证明涉案动物产品的价格及货值金额;
6.涉嫌案件照片6张,证明案件办理过程的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告[2025]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乃苏如拉·巴依江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屠宰的牛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在屠宰场屠宰车间,现场经官方兽医检疫,屠宰后的牛肉未发现异常;牛肉未销售,没有造成影响,可确定为无违法所得。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涉案牛货值金额的20%罚款1744.44元(((头、蹄、内脏、皮)560元+(220.6公斤×37元/公斤))×2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