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088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18:09 |
| 文 号 | 陶农(农产品)简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18:09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4月29日11时31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开展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时,在该农业产业园E区蔬菜大棚对当事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从事农产品收购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当事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牌照为新Q288KL小型货车上装上豇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检,当事人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100元。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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