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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0883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04-28 18:00
文        号 陶农(动监)罚〔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18:0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排*****米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新疆疏附县布拉克苏乡吐尔恰巴格村1组0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排****米提

身份证件号码:65312*****20953

当事人排****米提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巴楚县三岔口地州际公路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线索移交函,内容是活羊贩运户排****米提在未办理调入动物备案的情况下,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先后调运二批活羊(2025年4月8日250只、2025年4月14日250只,共500只活羊)至阿克陶县凯银屠宰场,活羊贩运户排****米提调运的这二批活羊(500只羊)在喀什地区三岔口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被拦住禁止通行,原因是三岔口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排****米提调运的二批500只羊没有调运备案信息。三岔口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通知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情况下将该二批活羊放行回阿克陶县接受调查处理。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事实,经调查该二批活羊的调运手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均为正规手续,但未在调运前按规定到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至此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的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巴楚县三岔口地州际公路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线索移交函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调运的二批活羊(500只)调运手续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而调运动物的种类、数量;

3.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畜禽的来源、数量、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事实及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手续的承认;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1份(共1页),证明监管机构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的认定;

6.涉案照片2张,证明执法机关执法程序的合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罚告[2025]2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该二批活羊其他调运手续正规,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但当事人连续2批羊都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违法程度属于较轻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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