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41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10:23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简罚〔2025〕14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13:23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6月30日11时40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巴仁乡古勒巴格村3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图尔贡江·奥斯曼驾驶(操作)的拖拉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图尔贡江·奥斯曼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检,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解读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