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74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18:11 |
| 文 号 | 陶农(饲料)罚〔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18:00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玉麦镇*村**号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某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57
当事人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人员在阿克陶县开展兽药饲料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对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经营的武威牛满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葡萄糖进行了抽样检测。2025年7月16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检测报告,该产品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不符合标签标示的含量,同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买某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24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该公司对经营的武威牛满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4袋多维葡萄糖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7月24日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法人买某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经调查,当事人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分,证明涉案饲料的名称和重量、数量,及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违法事实、涉案饲料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买某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涉嫌案件照片3张,证明涉案饲料的物证:
6.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样单及检验报告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饲料抽样检测样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事实;
7.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武威牛满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葡萄糖的进货单据(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数量;
8.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武威牛满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维葡萄糖的销售单据(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饲料)告[2025]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新疆好兽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阿克陶县第一分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属于初次违法,同时根据饲料进货单据,其购进的饲料还未销售、未造成影响、无违法所得,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14袋多维葡萄糖;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合计:2060元(贰仟零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