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174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8-26 18:04 |
| 文 号 | 陶农(动监)罚〔2025〕3号 | 发布日期 | 2025-08-26 17:48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依某,男、柯尔克孜族、1990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22**********32,农民、住所: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皮拉勒村1组232号。
当事人依某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依某根据抖音上的宣传和莎车县的羊贩子联系,于2025年8月11日从莎车县购买了32只绵羊,共50000元(五万元),该批绵羊是8月6日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调运至莎车县,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至莎车县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疫病检测报告齐全,当事人从莎车县调运至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未事先申报调运申请手续,也未依法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当事人住所距离县城较远,为减轻当事人的奔波负担,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同日在当事人依某住所对当事人依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认可了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事实;执法人员对隔离羊圈现场拍照、录制视频取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4日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经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至此调查结束。
当事人依某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经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并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依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移送无建议证明调运羊只线索的函》1份(共5页)、2025年8月12日奥依塔克镇人民政府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当事人下达的隔离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调运绵羊的数量、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和货值金额的认定;
5.涉案照片5张,证明案件调查的物证;
6.当事人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打印件(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认定的依据。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告〔2025〕3 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是普通农民,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危害。导致违法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太少,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5万元未超过10万元,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第39条规定,符合较轻的违法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依某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5万元(伍万)3%计1500元(壹仟伍佰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