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200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19:55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简罚〔2025〕22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1 19:54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7月21日12时20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巴仁乡库木村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在该村3组乡村道路上,当事人阿某驾驶(操作)的蓝色大中型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某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检,当事人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实施下列行为:第三项(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第六项(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 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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