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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5-0186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2025-07-23 13:12
文        号 陶农(大工机)简罚〔2025〕19号 发布日期 2025-07-23 13:1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 年7月23日 12时47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阿克陶镇6村5组开展执法检查时,对当事人穆萨江·塔伊尔上道路驾驶的一台黄颜色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装载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穆萨江·塔伊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前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前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第一项(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5 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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