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5-0267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16:44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12:31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伊力布江·许库尔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阿图什市格达良乡乔克其村幸福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001########1615
当事人伊力布江·许库尔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伊力布江·许库尔于2025年10月29日从甘肃省嘉峪关调运了300只绵羊,平均1460元/只的到货价,该批绵羊于2025年10月31日到达阿克陶县绿草地屠宰场进入隔离圈,因屠宰场磅秤发生故障,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将其中的10只羊从屠宰场隔离圈外运出场过磅,在绿草地屠宰场门外被玉麦乡畜牧兽医站人员拦住并汇报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将10只羊从屠宰场外运出场未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并得到批准。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10只羊进行过磅称重为496.5公斤。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制视频取证。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伊力布江·许库尔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认可了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3日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经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4日,农业农村局委托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10只羊的货值金额进行认证,11月17日,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涉案10只羊货值金额为14895.00元(壹万肆仟捌佰玖拾伍元整)。至此调查结束。
当事人伊力布江·许库尔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违法行为,经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并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已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禁止外运出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伊力布江·许库尔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未申报批准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事实;
3.该批羊的调运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涉案10只羊是从内地调运至阿克陶县绿草地屠宰场的;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违法外运出屠宰场绵羊的数量、违法事实;
6.涉案照片7张(共7页);
7.农业农村局委托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委托书、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证明涉案10只羊货值金额的认定合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罚告〔2025〕4 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外运出场的动物在屠宰场门外即被制止,未造成较大危害。同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第93条“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货值金额 10% 以上 20% 以下罚款”之规定,符合较轻的违法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伊力布江·许库尔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已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禁止外运出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壹万肆仟捌佰玖拾伍元(14895.00元)10%计壹仟肆佰捌拾玖元五角(1489.5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