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62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2026-03-04 17:09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04 18:54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霍伊拉阿勒迪村3组5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
身份证号:6530222003******39
屠宰经营户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2月12日早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克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在阿克陶县绿草地牛羊定点屠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屠宰户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用货车运进屠宰场的1头牛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过期,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于2026年2月6日从皮拉勒乡申报检疫准备屠宰1头牛,皮拉勒乡检疫人员给其办理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直到2026年2月12日才将1头牛拉到绿草地牛羊定点屠宰场,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当事人还认为自己已办理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解释后,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行为确已违法。执法人员将涉案的1头牛羊称重(289.5公斤)后隔离在绿草地牛羊定点屠宰场待宰圈,执法人员对隔离羊圈现场拍照、录制视频取证。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2日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经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2月12日下午,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认可了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事实。2026年2月12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1头牛289.5公斤进行询价,2月14日,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下达价格认定结论书对1头牛289.5公斤认定货值金额为7147.97元,至此调查结束。
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经执法检查发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调运绵羊的数量、称重的重量等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和货值金额的认定;
4.涉案照片4张,证明案件调查的物证;
5.农业农村局委托阿克陶县价格认证中心委托书(共1页)、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共3页)(阿陶价认定认[2026]014号),证明货值金额认定的依据。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告〔2026〕4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是普通农民,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危害。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7147.97元未超过10万元,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第39条“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符合较轻的违法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布都艾孜则·莫拉木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调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7147.97元(柒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柒分)10%计714.8元(柒佰壹拾肆元捌角)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