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80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18:05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简罚〔2026〕1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18:04 |
| 发文单位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
2026年4月1日17时10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加马铁热克乡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乡农场社区村道路当事人艾斯卡·白合提将牌照号为新30-15062红色大中型轮式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儿子阿不都木塔力普·艾斯卡驾驶(操作)的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艾斯卡·白合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之后开始检查。经检查,当事人艾斯卡·白合提以儿子阿不都木塔力普·艾斯卡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的情况下安排驾驶(操作)拖拉机。经现场核实,当事人艾斯卡·白合提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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