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90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 成文日期 2026-04-13 18:02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04-13 17:58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3022MA78DQ0GXX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玉麦镇库尼萨克村1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不都热合曼·阿不来孜
    身份证件号码: 653022XXXXXXXX1193
    当事人 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26日19时,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玉麦镇开展农资打假检查时,在玉麦镇库尼萨克村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当时该销售店经营者阿不都热合曼·阿不来孜在现场,执法人员向经营者阿不都热合曼·阿不来孜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在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发现3种农药共88盒/袋(苯磺隆、2钾4氯钠组合15袋,生产厂家:山东奥坤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宽闲组合(苯磺隆、氟唑磺隆、双氟·滴辛脂、炔草脂)51盒,生产厂家: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小麦田苗后除草方案(氟唑磺隆,生产厂家:山东长清农药厂有限公司、苯磺隆、乙氧基改性三硅氯烷、双氟唑草酮、炔草脂)22盒,生产厂家:山东  创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询问,该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上述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27日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经营者阿不都热合曼·阿不来孜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查明,当事人上述三种农药于2026年3月24日以1.2元/袋的单价购进苯磺隆、2钾4氯钠组合15袋,标价2元销售、以3.8元/盒的单价购进宽闲组合60盒,标价5元销售,自用5盒,销售4盒、以3.6元/盒的单价购进小麦田苗后除草方案共25盒,标价5元销售,销售3盒。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四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分,证明涉案农药的名称和规格、数量,及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违法事实、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阿不都热合曼·阿不来孜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当事人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农药的进货数量、单价;
    6.涉嫌案件照片7张,证明涉案农药的销售标价、案件调查过程符合程序。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药)罚告[2026]6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克陶县农之友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同时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只有348元;根据当事人的交代和农药购货单据可确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为35元。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5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符合较轻情形。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共88盒/袋;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三十五元)(宽闲组合5元×4盒=20元、小麦田苗后除草方案5元×3盒=15元)
    3.罚款5000元(五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3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