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0810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18:10 |
| 文 号 | 陶农(农机)简罚〔2026〕10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30 18:09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2026年3月30日12时3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克州农业农村局农机化发展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在阿克陶县玉麦镇8村4组向阿克陶县丝路佳苑方向路段当事人麦合木提·艾山驾驶上道路行驶的牌照为新31-L9558号的轮式拖拉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麦合木提·艾山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之后开始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驾驶(操作)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拖拉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参照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四)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 100 元以上 25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当场处罚,罚款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