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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0903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 成文日期 2026-04-07 17:49
文        号 陶农(种子)罚〔2026〕5号 发布日期 2026-04-07 17:39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DX3L7E37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玉麦镇库尼萨克村英吉沙路0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米斯·司马义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0816

当事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315日上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中心、克州种子管理站、阿克陶县种子管理站和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开展种子市场检查时,在玉麦镇7村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资店发现该店经营的郑单958玉米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线索。2026316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法人艾米斯·司马义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资店经营的郑单958玉米种子包装上存在以下问题:1.包装正面应该标明种子生产厂家的地方标明的是种子培育单位;2.包装上没有标注检测日期、生产日期;3.包装上没有标注药剂处理种子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误食解决方案;未按毒性标注高毒中毒低毒。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郑单958玉米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资店库房。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316日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米斯·司马义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122日从喀什西域先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4吨河南东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郑单958玉米种子(6.8/公斤),总金额23.12万元,截止案发时间,还未销售。当事人认可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分,证明涉案种子的名称和重量、数量,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艾米斯·司马义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当事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及单价;

6.涉嫌案件照片5张,证明涉案种子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330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种子)罚告[2026]5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宽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及第七条第五款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种子进货单据,其购进的种子数量、金额较大,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1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情形,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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