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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174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 成文日期 2026-05-09 19:04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6-03 18:5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9日12时30分,州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开展农资打假联合专项行动检查时,在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当时该公司法人麦某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向销售人员努尔古·铁力瓦尔迪(麦某的妻子)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在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现2种农药:1.战猫牌杀虫饵剂12盒,10克×50袋/盒,农药登记证号:WP20210188,生产厂家: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01,保质期24个月;2.鸿远发牌氯虫苯甲酰胺6瓶,5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230451,生产厂家: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2年。上述2种农药超过有效期限,属于劣(过期)农药。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上述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当事人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上述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15日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者麦某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劣(过期)农药的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查明,当事人上述2种农药于2024年1月以11元/盒的单价购进战猫牌杀虫饵剂12盒,以5元的标价销售,至今未销售;2025年3月16日以20元/瓶的单价购进鸿远发牌氯虫苯甲酰胺,标价40元销售,2026年4月1日过期后未销售。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分,证明涉案农药的名称和规格、数量,及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麦某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当事人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农药的进货数量、单价;
    6.涉嫌案件照片6张,证明涉案农药的销售标价、案件调查过程符合程序。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药)罚告[2026]7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新疆油牡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三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农药(过期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同时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只有480元;根据当事人的交代和农药购货单据可确定经营劣(过期)农药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其中《农药管理条例》第10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0.5 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情形。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共18盒/瓶;
    2.罚款2000元(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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