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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43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 成文日期 2026-07-01 20:12
文        号 陶农(种子)罚〔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07-06 20:1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3022MA78651W1R      
住所(住址): 阿克陶县镇府路9村4组9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海某   
身份证件号码: 653022********0326              
当事人 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17日18时02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镇开展农资打假行动时,在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海某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店内摆放的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2.5公斤/袋)郑单958号(共8袋20公斤),经营者现场提供不出种子备案证,执法人员确认,上述玉米种子虽然是克州范围内允许推广的种子,但是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没有按规定对该种子进行备案,在没有备案手续情况下经营上述种子。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上述1种玉米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当事人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6月18日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经营者海某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以8元/每公斤的价格从阿克陶县阿合塔西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购进16袋(40公斤)河南省东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郑单958号玉米种子,以10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20公斤,截止案发时间,销售了8袋。当事人认可了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名称和重量、数量,及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违法事实、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海某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进货单据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6.涉嫌案件照片5张,证明涉案种子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种子)罚告[2026]15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金穗孕仓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属于初次违法,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其中《种子管理法》第13条(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情形。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6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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