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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143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 成文日期 2026-06-04 20:08
文        号 陶 农(肥料)罚〔2026〕12号 发布日期 2026-07-06 20:0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022MAE9XH8T5M           
住所(住址): 新疆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阿克土村6组10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努某地
身份证件号码: 653022********1222
当事人 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18日上午,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在阿克陶县北大街农贸市场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资店发现该店经营的庄稼乐牌精制有机肥无肥料登记证号。执法人员向该店法人努某地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资店经营的庄稼乐牌精制有机肥包装上没有标明肥料登记证号及生产日期,涉案产品是吐鲁番沃土丰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40公斤/袋,现场有3袋。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庄稼乐牌精制有机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资店库房。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20日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努某地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从以25元/袋的价格喀什购进18袋(720公斤)吐鲁番沃土丰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庄稼乐牌精制有机肥,以30元/袋的价格销售,截止案发时间,销售了15袋。当事人认可了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分,证明涉案肥料的名称和重量、数量,及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肥料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努某地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当事人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肥料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及单价;
6.涉嫌案件照片5张,证明涉案肥料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肥料)罚告[2026]12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新疆禾兵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根据当事人肥料进货单据,销售台账和询问笔录,当事人以3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5袋,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符合轻微违法情形。
本机关现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450元)(30元/袋×15袋);
2.处违法所得 0.5 倍的罚款225元(贰佰贰拾伍元)。
合计:675元(陆佰柒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12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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