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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219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6-09-22 11:04
文        号 〔〕陶农(农机)简罚〔2026〕35号号 发布日期 2026-10-30 13:0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18时2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阿克陶镇6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村4组村道路当事人喀某(身份证号码:653022********0397)上道路行驶的牌照为新30-24424号的轮式拖拉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喀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开始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项:“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较轻”能中止违法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罚款200元。

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通过本机关或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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