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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6-0200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执法书 成文日期 2026-09-09 12:47
文        号 〔〕陶农(饲料)罚〔2026〕17号号 发布日期 2026-10-12 10:47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阿克陶县*********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F7M9K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镇****村*****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某
    身份证件号码: 65302219******081X             
    当事人 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8月4日18时1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农民群众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到阿克陶县玉麦镇**村阿克陶县*********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当时经营者阿某在现场,执法人员向阿某提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之后开始检查,经现场检查,在阿克陶县*********销售店发现5种超过保质期饲料。1.天康饲料673,50kg×9袋,生产日期为:20260511保质期为:3-8月保质期为75天,其他时间保质期为90天;2.天康饲料678,40kg×8袋,生产日期为:20260418保质期为:3-8月保质期为75天,其他时间保质期为90天;3.天康饲料880,20kg×1袋,生产日期为:20260214保质期为:3-8月保质期为75天,其他时间保质期为90天;4.天康饲料685,40kg×1袋,生产日期为:20260417保质期为:3-8月保质期为75天,其他时间保质期为90天;5.天康饲料985F,40kg×10袋,生产日期为:20251216保质期为:3-8月保质期为75天,其他时间保质期为90天,上述5种饲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机关负责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上述5种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销售店库房。经执法机关负责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10日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者阿某到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销售台账和询问笔录上的陈述查明,当事人将上述5种饲料于2026年6月以2.89元/公斤购进一顿天康673的饲料;于2026年5月以2.87元/公斤购进1.5顿天康678的饲料;于2026年3月以4元/公斤购进200公斤天康880的饲料;于2026年1月以2.62元/公斤购进一顿天康985F的饲料;于2026年5月以2.69元/公斤购进一顿天康685的饲料。根据进货单据、销售台账和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的陈述,将超过保质期的天康985F的饲料以117元/袋的价格只销售一袋,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者阿某提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分,证明涉案饲料的名称和规格、数量,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者阿某违法事实、涉案饲料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者阿某的身份证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当事人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者阿某进货单据复印件5份、销售台账1份(共3页),证明涉案饲料的进货数量、单价及过期后销售情况;
    6.涉嫌案件照片11张,证明涉案饲料的销售标价、案件调查过程符合程序。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饲料)罚告[2026] 17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克陶县*********销售部经营者阿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造成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上架经营的原因是自己疏忽大意,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饲料货值金额3454.5元,不足1万元,货值金额较少,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其中第22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较轻情形。根据进货单据、销售台账和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的陈述,将超过保质期的天康985F的饲料以117元/袋的价格只销售一袋,形成违法所得。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9袋超过保质期饲料的饲料;
    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壹佰壹拾柒元)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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