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201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6-09-30 14:35 |
| 文 号 | 〔〕陶农(动监)罚〔2026〕23号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12 11:25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德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疏附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号:653121********1714
当事人德某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9月17日下午17时,疏附县农民德某主动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处理,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当事人德某于2026年9月2日从阿克陶县阿克陶镇3村承运5头牛到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山峪养殖有限公司,运输车辆牌号为新Q*****,运输车辆为其自有。该批牛经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写的是比******,联系电话写的是189*******27,经与出证乡镇核实,为因官方兽医操作失误),于规定期限到达目的地。因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落地报检,也未在3日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该运输车辆被新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列入黑名单。当该车辆再次运输动物申报检疫时,才发现已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出证。经了解相关规定后为解除黑名单,当事人主动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处理。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17日请示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领导,经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9月17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德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认可了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当事人德某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德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3.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和2026年9月2日调运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违规信息打印件,证明涉案车辆的未落地报检的违法事实;
4.涉案照片4张,证明案件调查的过程;
5.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的证明,证明当事人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的事实;
6.阿克陶县阿克陶镇农业发展中心出具的官方兽医操作失误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是牌照新Q*****车辆的所有者。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动监)罚告〔2026〕23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是普通农民,属于初次违法,能够主动接受处罚且未造成较大危害,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中《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初次违法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德某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调运动物落地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000元(壹仟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