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6-0225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主 题 词 | 行政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6-11-03 18:49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需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二、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
三、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当重新审核;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研究。
四、承办机构应当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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