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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克陶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28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克陶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成文日期 2013-12-03 13:16
文        号 陶政办发〔2013〕142号 发布日期 2018-06-18 13:1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阿克陶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3日             

阿克陶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克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阿克陶县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力协作,加强信息的沟通。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设立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应急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药监局、县电力公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等。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应急领导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6)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7)协助县政府启动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执行;

  (8)及时汇报并请求县政府启动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由县商经委负责组织协调。

  (2) 道路交通、火灾、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等事故的应急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分别由县交通局、水利局等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协调。

  (5)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应急由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

  (6)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

  (7)森林火灾事故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由县林业局与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

  (8)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9)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0)锅容管特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11)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改委会制定计划、组织协调。

  (13)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由民政局、有关乡(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14)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协调。

  (16)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17)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2.3日常工作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08-5725731,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资质管理工作;

  (6)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对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隐患监控与事故报告

  3.1.1事故隐患监控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通报县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应急指挥部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隐患。

  3.1.3责任报告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安监局)和政府应急办。

  3.1.4报告时限和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告至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应急办,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涉及到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须经跨县(市)政府或跨县(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IV)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到州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事故及险情超出县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②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③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⑤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⑥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它县(市)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市)通报;

  ⑦其它必要的先期措施。

  4.2.2应急决策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自治区、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启动县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③对事发地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令县直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④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⑤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⑥向克州政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⑦落实区、州领导有关指示,及时将区、州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2.3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各乡(镇、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①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②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③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④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⑤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动员;

  ⑥向克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5应急联动

  事发地各乡(镇、场)、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专业技术问题。

  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由公安、交通、卫生、安全监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发改、商经、供销、粮食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

  应急通信组:由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通信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场)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在县政府办公室的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经批准适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涉外工作组:由政府办、外办、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安监、建设、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化学品事故、群众性突发事件。

  救援效能监督组:由县监察局、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有效实施救援。

  4.3新闻报道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拟写新闻稿,统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及事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4.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

  5.4奖惩与责任追究

  5.4.1奖励

  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各乡(镇、场)、企业单位应建立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组建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县各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县人民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当事故发生地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跨区域的物资调用。

  6.2.7资金保障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年度工作资金,由县安监局提出预算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查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

  6.2.8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培训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涉及县直部门和各乡(镇、场)、企事业单位以及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3演练

  县安监局、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办、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局)备案。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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