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印发《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2282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成文日期 | 2008-04-24 11:58 |
文 号 | 陶政办发〔2008〕65号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11:58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4专家咨询组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预防
3.2监测
3.3预警
3.4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基本响应程序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善后处理
5.2后期评估
5.3奖励
5.4责任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宣传教育
7、预案管理和更新
7.1预案管理
7.2预案更新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克陶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主要指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国家级为主,应对和处理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阿克陶县发生,疫情有向周边县市扩散的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疫情波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含自治州)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含自治州)的多个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在阿克陶县发生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指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自治区级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涉及周边2个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阿克陶县范围内流行,疫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周边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或传入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周边2个以上县市。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的。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不含5人)以上。
(11)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50人以上集体急性中毒,或死亡5人以上。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14)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5)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指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自治州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阿克陶县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阿克陶县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阿克陶县域以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或在阿克陶县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阿克陶县域以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阿克陶县域以内发现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
(6)乙类传染病中的流行性出血热、乙型脑炎、登革热等疾病在阿克陶县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10-50人以上集体急性中毒;或死亡5人以下。
(11)在一家医疗机构内发生50人以上的医源性感染爆发;或出现死亡病例。
(12)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指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在自治州级监督指导下,以阿克陶县人民政府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鼠疫在阿克陶县域以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阿克陶县域以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10人以下集体急性中毒。
(6)在一家医疗机构内发生50人以下的医源性感染暴发。
(7)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军队和驻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成立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阿克陶县指挥部),负责对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阿克陶县卫生局局长
阿克陶县疾控中心主任
阿克陶县人民医院院长
驻县武警部队负责同志
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阿克陶县委宣传部、阿克陶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畜牧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含联通公司)、旅游局、红十字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县武警部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生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参照国家标准制订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计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订购、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经贸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能力,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募捐工作,接受、分配县内外企业、个人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作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作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局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组织、监督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农产品质量信息。
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野生动物中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并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含联通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旅游局负责组织县内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阿克陶县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的跨地区传播扩散。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工商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动,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维护市场稳定。
驻县武警部队在阿克陶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阿克陶县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驻县武警部门参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阿克陶县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县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预防扩散、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人员培训;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的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从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和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提出具体的技术处理措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下,承担全县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和采供血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预防
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2监测
县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阿克陶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3预警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石油、军队和武警等各大系统的管理部门;
f.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可直接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3.4.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a.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b.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名称、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时间、地点、人群和主要流行特征)、可能的原因、势态评估(发展趋势,潜在威胁和影响)、控制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进程报告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结案报告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原则:首次报告快,进程报告新,结案报告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对无条件的乡(镇)医疗机构应通过电话直报阿克陶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阿克陶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网络直报。阿克陶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人民政府
(1)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汇报疫情及处理过程。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自治州人民政府有权划定III级以下疫情的传染病疫区。
(4)疫情控制措施:自治州人民政府有权决定III级及以下疫情传染病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在发生IV级疫情时,阿克陶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疫情控制措施;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内发生疫情传染病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自治州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自治州境内III级及以下疫情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按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做好交通卫生检疫或在发生IV级疫情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县行政区域内发生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事件相关新闻,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发布新闻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自治州卫生局是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日常管理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是阿克陶县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日常管理机构。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县卫生局组织对县行政区域范围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6)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公告。同时向石油、军队、武警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7)做好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阿克陶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8)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的级别和性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业务相关单位开展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进行事件评估:县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事件级别和性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阿克陶县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负责指导协助辖区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检验所需各类标本。视资质和实验室条件检验或者分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实验室检验,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国务院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自治州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县人民政府同时成立相应的指挥部,由政府和相关领导任现场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或邀请上级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需要时也可以要求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县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疾病控制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和现场调查处理,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病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卫生部门做好病人或病源携带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疫区处置,相关部门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县应急办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和种类,尽快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报告、收集和现场查验掌握的情况,尽快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并报同级主管部门。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材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使得条件。
4.4.2重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由县人民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波及到自治州其他县市及周边地区,已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或预计凭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自治州、自治区或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人民政府应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再由自治州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直接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4.5.1终止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与事件相关的隐患,与事件相关的各种危险因素基本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门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政府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5.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4.5.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报告。
4.5.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自治州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6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善后处理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2后期评估
5.2.1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阿克陶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业务人员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于调查结束一周内,将调查报告送县人民政府。
5.2.2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可能导致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处置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3奖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责任
5.4.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追究相关领导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4.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运输和储备,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5.4.3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4.4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4.5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履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4.6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中。
5.4.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县及各乡等网络系统。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自治州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阿克陶县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同时依托综合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站。
(2)传染病救治机构
进一步完善已建立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同时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中心血站
自治州中心血站应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供血网络,增加为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能力,保障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临床医疗应急救治用血。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阿克陶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不少于10人。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阿克陶县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机构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监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人民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阿克陶县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阿克陶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培训
6.1.6演练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为目的。
县应急指挥中心定期组织本地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卫生、计划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各类,制定相应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并根据方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县市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县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3)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计划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等部门掌握本地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做好市场监测,一旦发生市场波动,及时调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2经费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做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储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多方筹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要依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力争最快速度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自治州财政部门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3.1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多方筹资方法,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形成覆盖全县、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讯系统。
6.3.2县人民政府应为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常设机构(应急办公室)和急救中心改善应急所需的交通工具并提供必需的维护保养专项经费,应急办公室和急救中心要确保应急车辆24小时待命,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应始终保证有可以紧急调用的交通工具用于应急使用。
6.4法律保障
6.4.1根据国家颁发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制定阿克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6.4.2在突发事件期间,县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制定紧急条例、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及个人要严格执行,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和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或我县尚未发现传染病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或我县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卫生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